即[九龙],这个英语只是一个音译,没有特别的意思。正如他们把香港称为[Hong Kong],这是音译,不是一字其他语文都有相对的意思!正如[新界]这词才有英语[New Territiories]的对译。我想你听的听会不会一首旧歌:Kowloon、Hong Kong?
台湾等地称GAY为"基佬"; 是男同性恋的意思,又有称为"同志"、"玻璃"等 香港 在香港,gay的中文翻译是基佬。但是这个中文称谓因为经常被人以嘲讽的口吻使用而带有贬损色彩。还有一种英文翻译是是queer,音译为“酷儿”
香港曾经是英国殖民地,日常用语中不免带有英语成分。
比如说,手杖会说成英语stick的谐音「士的」,其他例子如:出租车(taxi)叫作「的士」;小商店(store)叫「士多」;烘面包(toast)叫「多士」,即吐司。
值得留意是的士和多士的「士」字,要发「屎」音而非士的和士多的「是」音,以求与英文原音相符。
此外,法国(France)会音译成「法兰(音躝)西」。因此,法式吐司被叫作「法兰西多士」,简称「西多士」。相信大家在港式茶餐厅的餐牌上,都看见过。
Lawyer律师的统称,对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普遍适用。但在美国,可包括法官、检察官和法学教师。
Attorney一词广泛用于美国,指授权为当事人代理案件的律师;英格兰法律中,attorney一词指Westminster地区普通法高等法庭的公共官员(public officer)。Attorney at law一词经常与attorney一词互用,用法同attorney-at-law。Attorney in fact指法庭外接受委托的律师,也称为lawyer in fact。Bar是律师的全称概念,与法官对应。各地律师协会一般用bar association表达。Barrister一词源自英格兰法律,多用于英国、新加坡等国和香港地区,又称大律师、辩护律师,指有资格出席高等***法庭的律师。类似称呼还有barrister, counsel和barrister-at-law。与之相对应的是solicitor。
Counsel指接受指派,专门为个人、公司和***公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人,称为法律顾问。美国宪法第6、第14修正案和联邦法庭规则中均有the right to counsel的规定,即刑事被告有权因经济困难而要求法庭为其指派辩护律师。可见counsel也有律师之意。Counsel pro hoc vice指仅仅代理某案件的律师。
HK一般是指香港(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)。香港(粤拼:hoeng1gong2;英文:HongKong;普通话拼音:xiānggǎng;缩写:HK),简称“港”,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(HKSAR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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