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巨星,这让我第一个想到的就是陈奕迅在街头提着菜的场景,在香港明星和普通人一样,当然,本来也没啥区别,只是说相对于内地人对明星的态度而言!
在我看来不管是不是巨星,天王刘德华,巨星周润发,陈奕迅等等,他们都是在人类制定的规则内生存着,那么他们就必定和普通人一样,会有对物质的追求,网页广告怎么了,又不需要做什么,只是借助明星们的人气,况且人家给钱了。这种事情谁不干呢,难道还会有人说一破网页找我代言做广告我还放不下架子吗。所以说,明星们代言网页,做广告这种事无可厚非,也没啥槽点,毕竟大家都是打一份工,赚一份钱,人家有那个能力,也愿意去做,那我们作为旁观者还能说什么呢。
当年的双周一成,那两位就没有代言,周润发,周星驰。其实之前看过一个报道,是游戏公司最开始拿明星的头像做代言。他是批量***的,就类似于短信的***。不论年龄大小,只要成名明星就可以。等到后期。游戏运营。是。时间长了之后,明星的经纪公司,经纪人找到游戏公司时理论的时候,侵犯肖像权的时候。这时候游戏运营公司才坐下来。跟明星的经纪人去谈合作。他其实是坐等上门。姜太公钓鱼。基本上这时候的游戏的影响就已经挺大了。而且游戏公司开出的代言费十分的诱人。谁会觉得钱多咬手呢。所以。顺理成章的明星代言成功。 当然具体的。更多明星代言人情况可能是会有其他原因的,什么原因我不是很清楚,我只是把我知道的。写了出来,仅代表我个人观点。
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 只要不足以引起别人误认为你们是一家老板开的店,就不会有问题。 如果是对方的字号,商标,均已经注册备案的,那么在你的辖区工商局可能就不会被批准。建议在工商网,企业名称预先注册里面查询一下。 还有,知名企业的商标、字号,不能轻易去用,你不能使用与别人相同或类似的字号。***设,你开了一店,命名为”长虹米粉店“”九洲跑步机“”联想***机”都不行。 我国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也对此作了规定,禁止“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”的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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